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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创!《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明年起实施

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发布日期:2024-10-12  来源:常州日报  浏览次数:  字号:〖

10月11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全省首创!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条例》突出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精神,通过构建重要制度体系,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强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全面系统打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对加快促进我市新质生产力发展、全面提升科技创新策源力和要素集聚竞争力、增强创新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历经多轮修改,针对科技创新中的弱点难点问题推出了制度性的解决方案。如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科技人员持续创新,在全省首创探索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制度。《条例》规定,全部或者主要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70%;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为破解科研类事业单位用人难题,《条例》明确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科技研究开发体系,支持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

《条例》突出了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明确畅通中小微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途径,落实和完善政府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规定;鼓励大中小微企业开展合作,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创新产品;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科创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呵护中成长。《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要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协调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依法帮助其解决。设立尽职免责条款,明确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的,免除其决策责任。

市科技局在发布会上表示,“常州市十五五科技创新规划”正在编制中,市科技局将深入研究《条例》实施的具体举措,优化迭代创新政策至3.0版,与时俱进出台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细则,启动“市自然基金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争取明年发布实施。

同时,将认真贯彻《条例》要求,进一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深化“揭榜挂帅”,攻克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一核一园两室三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打造更高能级创新高地;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与生态构建,吸引和集聚顶尖科技人才;加速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前瞻布局人工智能、合成生物等未来产业,推动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优势产业向高端攀升,为“万亿之城再出发”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常州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科技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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