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市科技局持续深入园区、企业、机构、平台,聚焦制约我市科技创新的重难点问题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讨论,围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难”的问题,深入调研分析,提出意见建议,成果近日获中办关注录用。调研成果如下:
贸易摩擦背景下企业知识产权涉外维权援助亟需关注
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持续和加剧,中国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也呈明显增长趋势。中国企业往往因为对国际规则不熟悉、经验缺乏、认识不够等原因,在知识产权涉外维权纠纷上吃尽苦头。
近期,常州南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二审胜诉美国美利肯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案引人关注。南玻之前,美国美利肯公司利用知识产权已连续打赢3家中国公司,意欲垄断中国市场。作为第4个被起诉的常州南玻,一审常州高院判决败诉,为了产品侵权停产三年,上亿元的招标被取消,几乎破产。此次二审,省高院驳回了常州高院的判决,作为终审判决,在与美国贸易战时取得胜利具有积极意义。
近期,常州市就企业知识产权涉外维权相关情况,组织了专题调研。
一、当前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特点
一是国际展会是知识产权纠纷发生的重点。因参加国际性商品展会等而被控侵权的较多。
二是中国企业多以应诉为主。从调查的中发现,90%以上的中方企业是作为被告在应诉,处于被动状态。
三是中国企业核心技术掌控力普遍弱。从调查了解的企业来看,大部分中方企业的核心技术大都为单件专利,组合式或专利池保护不多,企业的核心技术掌控能力较弱。
四是中国企业胜诉率不高。统计显示,中国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败诉率达60%以上,远高于世界26%的平均值。部分纠纷案虽然通过法院调解原告撤诉,但往往也是以中国企业破财消灾为结局。
二、中国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调查显示,当前知识产权涉外维权主要还存在社会资源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公共部门主动服务范围与内容有限、多数企业经验不足和无力承担高昂的维权费用等方面问题。
一是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缺乏。我国企业由于起步晚、意识弱,缺少知识产权经验,知识产权资源储备尤其专业人才缺乏,有的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也浑然不知,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常州市特尔玛枪嘴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经理张敏谈到,公司在海外参展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案,最根本原因是企业没有专业的知识产权人员,缺乏提前对海外市场的竞争对手专利技术进行提前检索分析能力。常州市菲思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少波谈到,我们公司的产品虽然在国内申请了专利,但是并没有对国外竞争对手的专利进行核查,并不知道是否完全规避了国外同行的专利,说到底还是专业人才的缺乏。常州普瑞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谈到,公司开拓美国市场遇到的知识产权商业外观纠纷案,虽然最终于以和解结案,但给我们很大启示,维护知识产权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成本可能同样高昂,必须重视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的聘请和咨询,打造专业的人才团队,将知识产权管理提升到公司整体战略高度。
二是高额的费用企业普遍无力承担。知识产权涉外维权的成本相当高,单靠企业一己之力很难进行有效维权,少则小百万,多则上千万人民币的律师及诉讼费。面对高昂的律师及诉讼费用,很多初登国际市场的中小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如被称为“中国IT企业境外专利维权第一案”的深圳朗科赴美国起诉PNY公司最终达成专利授权许可协议的案件,耗时两年多,耗资达200多万美元。而目前,国内仅只有北京和深圳等少数地区设立了知识产权涉外维权援助资金,为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援助。
三是企业应对能力和经验普遍缺乏。因国内外现行法律差别、企业准备不充分等因素影响,中国企业在面临涉外维权时大多底气不足,往往还没有交锋就败下阵来,要么缴纳高额的知识产权许可费,要么继续为国外的企业打工,仅赚取廉价的加工费。常州市菲思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少波谈到,对于在国外参展期间发生这样的知识产权纠纷,没有事先考虑好应对措施,导致我们事情发生之后病急乱投医,在维权的过程中付出了更多的律师费用。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谈到,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刚接触到国际诉讼案件的时候是十分慌张的,并不了解诉讼程序、应对措施和实际操作,导致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因处置不当导致败诉,从而失去市场机会。市知识产权局法政处处长吴东康谈到,企业在海外专利诉讼中,往往消极应诉,缺席于法庭庭审,结果被缺席判决,默认为侵权,没有丝毫回击的余地。此外,企业在面对海外专利纠纷时,败诉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联盟比较松散,企业单兵作战,容易被对方瓦解和各个击破。反观对手,却能结成紧密的联盟,抱团取得胜利。
四是政府的政策援助措施还不够。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措施主要有以培训、咨询为主要形式的智力援助、以国内举报投诉案件协调办理为主的法律援助、以法律法规和检索分析为主的信息服务、以行业预警分析为主的“导航”服务。虽然国内一些省市相关部门也出台一些办法,如北京和深圳等地设立了知识产权涉外维权援助资金,制订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苏州制订了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实施办法;四川发布了关于企业海外知识产权援助平台建设工作方案。显然,这些措施仍远不能满足当前企业海外维权的需求。
三、意见建议
一是立法上要与时俱进。特别是应借鉴美国“特殊301条款”“337条款”“306条款”和欧盟法律中关于海关扣押和展会禁令的规定,以国内法的形式处理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和争端,通过单边制裁,促使对方国家改变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
二是加大国际合作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其国际谈判和国际合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国际谈判和国际合作的力度,建立国与国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大对我国企业参与海外知识产权竞争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构筑良好的国际环境。
三是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培训。让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熟悉国外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提前做到进入相关国家前的知识产权准备工作,规避企业知识产权风险。
四是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信息发布和公开渠道等机制,发挥机构优势,建立海外维权援助联动机制。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问题时,政府有相关的咨询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使企业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及时迅速的得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时,加强知识产权维涉外权援助资金援助,从智力援助和资金援助两个方面全面系统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涉外维权。
五是设立中企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联盟。共享知识产权,提升竞争力,分工协作,有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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