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文),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给出了税收优惠新政。
根据上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另外,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的孵化器和孵化企业,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 比如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而孵化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二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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