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于2015年11月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主要优惠政策为: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据了解,早在2008年起,我国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就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做出明确规定。与此前相关政策不同的是,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上扩围,是新政的一大亮点。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门槛较高,大多企业难以享受税收优惠。这次政策调整,参照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除了规定那些不宜计入的研发活动之外,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这就是说,从操作上包括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大多数企业包括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新政还规定了若干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和行业。比如,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等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被列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该新政是在经济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的重大减税举措,对推进企业创新、更好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希望我市广大企业认真研究财税119号文件,使企业的创新活动享受更多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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