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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5-07-13  来源: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培育创新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573号),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常州市专利奖”,分为五类奖项: 常州市专利金奖、常州市专利优秀奖、常州市外观设计金奖、常州市外观设计优秀奖、常州市优秀发明人奖。

常州市专利金奖及常州市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常州市外观设计金奖及常州市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

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专利奖的评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专利奖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奖条件

第六条  凡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常州户籍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报评选常州市专利奖:

(一)专利为申报单位或申报人自主研发获得;

(二)在评奖前一年1231日前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已经转化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申报的专利须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不得处于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专利侵权纠纷, 不存在对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明显不成立;

(五)未曾获得过常州市专利奖。

第七条  凡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常州户籍居民、按照人才引进等政策来常州创新创业的人才(其主要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常州市优秀专利发明人: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和水平,勤于创新创业,截至申报日已连续在本市从事发明创造活动不少于2年;

(三)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主要发明成果为已授权的有效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数量不少于1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或国外专利不少于2件;

(四)专利成果通过实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所做出的职务或者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六)已当选过市优秀专利发明人的,不再参加本届评选。

 

第三章  推荐评审

第八条  常州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市专利奖候选项目、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专家。

第十条  推荐市专利奖候选项目、候选人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市专利奖候选项目、候选人进行评审;

(二)提出获奖项目、人选的建议。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第十二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专利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市专利奖候选项目、项目完成人、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依法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四章  授予奖励

第十六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人选的建议,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每次评出常州市专利金奖不超过5项、常州市专利优秀奖不超过10项、常州市外观设计金奖不超过3项、常州市外观设计优秀奖不超过5项、常州市优秀发明人不超过5人。

第十八条  市专利奖的各类奖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九条  市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各奖项奖金为:

(一)常州市专利金奖每项奖金5万元、常州市专利优秀奖每项奖金2万元。

(二)常州市外观设计金奖每项奖金2万元、常州市外观设计优秀奖每项奖金1万元。

(三)常州市优秀发明人每人奖金5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获奖专利的本市专利权人和发明(设计)人,每项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获奖专利的本市专利权人及发明(设计)人,每项分别配套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二十条  市专利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常州市专利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产品上标注常州市专利金奖、常州市专利优秀奖、常州市外观设计金奖、常州市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的字样及获奖年月。

对获得常州市专利奖的项目和发明人,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专利奖和江苏省杰出专利发明人的评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专利奖,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市专利奖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视情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评审资格或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解除聘任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或参与市专利奖奖励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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