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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式停车库未按合同实施产业化——2014年常州市知识产权10大案例曝光

发布日期:2015-04-27  来源: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号:〖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我市发布了2014年常州市知识产权10大案例。
  一、假冒农药
  2012年起,被告人陆某从广东汕头购进各类农药包装,从安徽合肥、金坛购进原料,在其租用厂房内,大量生产假冒杀虫剂、除草剂并销售,合计人民币128460元;还销售给被告人蒋某,蒋某又将假农药销售给他人,销售额171400元。
  二、假冒名牌包
  2013年,案外人王某(已另案处理)多次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黄某订购假冒“OCHIRLY”“FIVE  PLUS”品牌的皮包,被告人黄某在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蒂芬妮皮具厂内进行生产,并在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随后将这些皮包通过金龙物流发送给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的王某,王某为此向被告人黄某支付货款人民币80万元。
  三、侵害发明专利权
  玫瑰塑胶公司是“易折物品的独立包装”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被告天迪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落入上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被告李某经营的攀迪贸易部擅自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上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四、组合式停车库合同纠纷
  2009年10月28日,陈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组合式停车库”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10年9月1日获得授权。2010年7月21日,陈某与新立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陈某许可新立科公司在中国范围内独占使用该专利技术,新立科公司根据陈某的专利技术及专利模型应迅速进入产业化,实现该专利的商品市场化。如新立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还未能进入产业化以及未能制造出产品样品,视同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直至涉案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3年期限届满,新立科公司没有制造出产品样品,没有进入产业化。
  五、“熊出没”形象侵权案
  《熊出没》动画片自2011年11月起在全国发行,著作权人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授权源燊公司基于动画片所有内容进行维权,源燊公司发现徐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销售了由俞某生产的涉案电暖袋,该电暖袋为红色的熊掌形状,熊掌掌心区域绣有“熊出没”。
  六、老字号商标侵权案
  安徽皖南电机公司成立于1995年,系安徽省电机行业最大的企业。安庆皖南电机公司注册于2010年。2010年安徽皖南电机公司数次发函到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其纠正安庆皖南电机公司的侵权行为,但是经过几次交涉,安庆皖南电机公司仍保留了其字号“皖南”。
  七、假冒“五粮液”案
  “五粮液”商标的注册人为宜宾五粮液酒厂。五粮液公司是该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2012年4月9日,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前往周某经营的东鑫副食品商行进行检查,在店铺内发现有大量的洋河经典系列白酒、五粮液白酒等,其中五粮液白酒24瓶,经鉴定,上述五粮液白酒系假冒“五粮液”产品。
  八、镇流器商标权纠纷案
  常州亚字公司第286640号商标注册于1987年,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汞、钠灯镇流器”,上海亚明公司的第236384号商标注册于1985年,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灯具及其附件”,但上海亚明公司自1983年即开始生产、销售某牌镇流器,使用至今并获得多项荣誉,且在1986年至1990年期间授权多家企业在镇流器商品上使用商标,相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国家商标局审核备案并公告。
  九、“丰登”商标虚假诉讼案
  2007年2月,丰登公司与中济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中济事务所为丰登商标侵权事实调查及诉讼案件的全程代理人,丰登公司向中济事务所支付代理费用100万元,如不能达到“丰登”商标被跨类保护(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目标,则不收取代理费用。
  2008年,丰登公司通过中济事务所及远东公司相关人员以虚构被告的方式,在诉讼中,将“丰登”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于2013年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虚假诉讼。
  法院认为,丰登公司与中济事务所恶意串通,损害了我国有关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政策,丰登公司基于上述合同已付出的95万元代理费当收归国家所有。
  十、改编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董某于1997年创作了丝彩画作品《幻光》,该作品收录于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丝彩画选集》。2008年,孙某以刺绣手法再现了董某的作品《幻光》,并将其刺绣作品命名为《汶川的烛光》,该作品获2008“天工艺苑?百花杯”中国工艺美术精品奖金奖。董某认为孙某未经允许,擅自复制、剽窃了其丝彩画《幻光》,系对其作品的歪曲、篡改,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据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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