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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发展,知识产权大有可为"

发布日期:2012-03-13  来源: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访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

 

 

  在促进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过程中,知识产权是大有可为的。”34日,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召开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接受了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专访。

  2011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了部署,提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议题也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重点之一。

  对此,李玉光表示:文化大发展涉及的领域很宽泛,包括音乐、影视、文学、绘画、戏曲、民间文艺等各个领域的发展。文化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促进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必然也会提升国家的软实力,中华民族的道德风范、精神文明也都将得到提高。

  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过程里,知识产权将扮演什么角色,能不能发挥一种独特的作用呢?李玉光认为:在促进和保障文化发展繁荣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是大有作为的。文化发展中本身就包含着知识产权确权和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如文字、影视作品涉及作品著作权,工艺美术作品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动漫等产业涉及软件著作权等。因此,在国家提倡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与文化发展有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李玉光说:我们现在特别关注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我国著作权法从1991年颁布实施后,一直没有进行过大的修改。如今,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普及,在数字化环境下创造文化、传播文化的条件越来越成熟。20年前的法律,必然有很多地方已经不适用了。如在数字环境下,哪些权益应该得到确认和保护,哪些现象属于侵权,现行法律难以界定,这不利于文化的发展。

  今年,李玉光提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提案。据他介绍,自1992年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以来,已有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继成立,涉及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行业。但随着集体管理业务的逐渐扩大和发展,出现了许多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保护体系无法解决的问题,如集体管理组织双重审批、双重征税,收费标准争议不断,向集体管理组织付费后权利不能得到保护等问题。

  事实上,在我国199161日开始施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只在实施条例中规定,著作权人可以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但仍然难以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离不开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在李玉光看来,知识产权文化应该是全民性的。首先,普及和推广知识产权文化,就要把知识产权的理念、重要性及价值传达给社会,让更多的人予以认可,才能成为一种文化;其次,要有一种责任感、荣誉感,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

  对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意识和文化提升与我国经济发展还不完全适应的现状,李玉光表示:我们要多做宣传,多些耐心。我们要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要让侵权行为受到惩处,同时降低维权成本。在知识产权文化推广上,要有经费保障,要有配套的政策措施,还要树立典型和榜样。这样一来,在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文化的普及和推广也将取得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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