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常州市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范围 |
发布日期:2015-09-15 |
各辖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5年5月28日印发的《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常委〔2015〕9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已于7月1日开始执行。为了在2015年度有效实施《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科发〔2013〕240号、常财工贸〔2013〕1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研究,以《实施意见》中调整后的新行政区划名称和范围为准,现就《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内容明确如下: 1、《管理办法》第四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地址属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及常州科教城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本条以下简称专利申请人)。”调整为“发明专利申请人地址属新北、天宁、钟楼及常州科教城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本条以下简称专利申请人)。 2、《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资助和奖励对象的区域范围明确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 3、《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奖励对象明确为武进、新北、天宁、钟楼区域内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合格单位和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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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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